中秋、国庆将至!景德镇的经营者们注意了!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规范节日期间各经营主体价格行为,加强旅游餐饮住宿等重点行业价格行为监管,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
加强价格自律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
执行明码标价
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若有价格变动,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
禁止价格欺诈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
强化重点商品和行业价格规范
(一)节日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旅游特色商品等相关商品零售经营者要注意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在销售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二)各类宾馆、酒店、民宿等提供住宿及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价格、另外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
(三)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同一种类菜品,因产地、规格、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菜品品名,以示区别;对价格较高食材,应以清晰、明确的计价单位、具体价格进行表述,不得采用模糊表述标示;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提供外卖打包服务的,要做好外卖打包费明码标价。
(四)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或者售票电子平台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景区内游乐场、缆车、观光车、游船等服务项目,应当在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不得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要落实对特殊人群应执行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景区经营者以及景区内相关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电影、文娱演出、停车场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优惠措施工作,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起止时间、原价及现价等内容。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本提醒告诫函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景德镇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巡查,对经提醒告诫拒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景德镇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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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俞 跃
校 对:黄先弟
审 核:陈俊绮
文章来源:瓷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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